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2925号
原告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兆萃、王英群,辽宁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哲峰。
原告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439元,由原告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玉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