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2798号
原告: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118552441R,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萃、王英群,辽宁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鼎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598282980,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九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礼光。
原告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鼎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艾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