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6299号
原告: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大同街31-33号。
法定代表人:陈冰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远,男,1957年9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女,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涛,上海君澜(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民。
原告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殿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 烨
书 记 员 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