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10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九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礼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英斌,辽宁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群,辽宁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萃,辽宁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勘察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3民初6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鼎帝公司提交律师函一份,内容为辽宁伟凯律师事务所代表电力勘察公司通知鼎帝公司支付欠付的技术服务费及设计费。函中记载:“2012年7月15日,贵公司与电力勘察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费总额为240000元。2013年6月28日,电力勘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技术成果。2014年12月,电力勘察公司为贵公司开具全额发票。但截至目前,贵公司仅支付技术服务费190000元,尚有50000元未予支付。2013年4月27日,贵公司与电力勘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总额为564300元。……2013年6月8日,电力勘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图纸。2014年12月,电力勘察公司为贵公司开具全额发票。但截至目前,贵公司仅支付技术服务费396300元,尚有168000元未予支付。……请贵公司于收到本律师函起7日内,向电力勘察公司支付欠付的技术服务费及设计费共计218000元。”函中明确鼎帝公司欠付的技术服务费为50000元。一审中电力勘察公司提供2021年8月20日《询证函》,该函记载截止到2021年8月20日,鼎帝公司欠电力勘察公司218000元。电力勘察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技术服务项下合同金额为24万元,已开具发票的金额为24万元,被告仅支付了72000元,剩余168000元未予支付。原告与被告在进行财务账目核对时,仅核对了财务账目显示的发票金额,并未核对合同金额……”。电力勘察公司在律师函中的表述与庭审中的陈述不一致。鉴于鼎帝公司欠款数额这一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对律师函能否代表电力勘察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询证函是否属于双方对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等进行分析认定,并根据电力勘察公司向鼎帝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双方款项往来的证据,结合举证责任分配,确定鼎帝公司的欠款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3民初61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欣欣审判员张燕审判员刘冬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