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大连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423号
原告: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萃、王英群,辽宁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汤凯。
原告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本院2023年1月10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同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黎黎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亚
书 记 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