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溢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执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路东明珠商厦A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舟山市普陀区星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卫海路108号6层西边6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浙江**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设计公司)与被申请人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软件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舟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舟仲裁字(2022)第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11月18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电力设计公司申请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华昌软件公司给付工程设计费120000元及其违约金、仲裁费6240元,并缴纳执行费2478.58元。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华昌软件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电力设计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实地走访、向登记机关查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被执行人华昌软件公司名下存在下列财产:1.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予以轮候冻结;2.名下登记有号牌为×××丰田牌汽车、×××丰田牌汽车、×××**牌汽车、×××丰田牌汽车、×××大众牌汽车、×××大众牌汽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轮候查封;3.名下登记有位于舟山市定海区林家弄××号,定海区人民南路××南侧,定海区环南街道××号等土地使用权以及3栋在建工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其中位于位于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不动产进行轮候查封。 经执行,未能执行到位款项,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 因被执行人华昌软件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财产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电力设计公司,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9执1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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