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辛安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521财保21号
申请人:青海辛安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MA758NKY6G,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环城西路西台沟。
法定代表人:马海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陕西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6MQ38Q,住所地陕西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世家星苑****。
法定代表人:汪勇,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青海辛安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账户(账号610501730012********)中存款96529.88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青海辛安物资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63010140000000008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辛安物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账户(账号610501730012********)中存款96529.8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马   海   东
审判员       唐颖
审判员     切羊卓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青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