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521民初128号 原告:**,男,1976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藏族,青海省湟源县村民,现住该村094号。 被告:陕西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6MQ38Q,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世家星苑101号2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居民,住碑林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6日以本案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切***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项见才让 书 记 员 杜  晶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