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1民初1302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住该村。
被告:陕西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6MQ38Q,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世家星苑101号2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2022年1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2元,减半收取计19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才让南见
审判员 沈 明 娥
审判员 ***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更***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