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13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是番禺区石碁镇市莲路。
法定代表人谭东,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山市吉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乌石村华丰花园张宛。
申请执行人广州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吉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番法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山市吉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0000元及违约金。本案受理费12460元和财产保全费48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权益、银行存款、分配权益、到期债权、机动车辆等财产的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锋
审判员 付凌霄
审判员 吴森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黎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