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17670号 原告: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6号城智大厦1幢10层(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正咨询公司)诉被告广州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菱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宏正咨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富菱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正咨询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人民币808324.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808324.9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4日为20826.7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五建”)签署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河南五建共同委托原告为富菱达三旧改造项目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富菱达三旧改造项目销售中心装修工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其中,合同第一部分第一条约定被告和河南五建各按50%比例向原告支付造价咨询的酬金;合同第三部分第六条约定正常服务酬金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涉案工程的造价咨询,向被告和河南五建提交了造价咨询报告成果文件,同时提交了付款申请资料及对应造价咨询服务费发票。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计算如下:以结算评审送审金额85903125.05元为计费基数计取,其中基本收费:【(1000000*2.8‰)+(5000000-1000000)*2.5‰+(10000000-5000000)X2.2‰+(50000000-10000000)*1.6‰+(85903125.05-50000000)x1.3‰】*1.5=201711.09元,效益收费:(85903125.05-67037273.47)*5%X1.5=1414938.86元,以上合计1616649.96元,由被告和河南五建双方各按50%比例支付,即各付:1616649.96元X50%=808324.98元。在收到原告资料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富菱达三旧改造项目销售中心装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人民币18923.96元,富菱达三旧改造项目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告,均无果。原告认为,原与被告、河南五建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提供了造价咨询服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富菱达三旧改造项目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行为,己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富菱达公司辩称:我方确认拖欠原告的服务费金额为808324.98元。因为目前项目是属于停工的状态,我司资金非常紧张,希望原告可以让我司通过分期付款给予充分的时间去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14日,原告(丙方)与被告(甲方)、以及案外人河南五建(乙方)签署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咨询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与乙方共同委托丙方为富菱达三旧改造项目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富菱达三旧改造项目销售中心装修工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甲方、乙方各按50%比例向原告支付造价咨询的酬金。提交造价咨询报告后,丙方向甲乙双方提交付款申请资料及对应造价咨询服务费发票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一次性支付全部造价咨询服务费。并约定甲乙方如果逾期支付本合同丙方造价咨询服务费,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2021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以及案外人河南五建发送了《评审结果意见书》。2021年11月19日,原告出具了《评审报告》(项目名称:富菱达三旧改造项目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结算)。原告并出具《结算评审结果确认表》,显示被告以及案外人河南五建均在该表上**确认。2021年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请款函》并开具出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2022年1月27日、2月23日、3月10日、3月29日、7月22日,原告分别向被告送达《关于申请支付富菱达三旧改造项目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及违约金的函》(以下简称请款函),被告均予以签收。因被告一直未能付款,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保险费829元。以上事实,有咨询合同、《评审结果意见书》、《评审报告》、《结算评审结果确认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款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咨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了咨询服务的合同义务。被告对于尚欠原告服务费808324.98元的事实亦表示确认。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咨询服务费808324.98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请,符合双方签署的咨询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本院一并予以支持。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29元,因原被告签署的咨询合同中并未约定该项费用的违约责任,且该项费用亦非原告实现其合法权益所必须支付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808324.98元。 二、被告广州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08324.98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21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46元、保全费4666元,由被告广州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审理,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胡 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