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源电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盐源电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东台市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执37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盐源电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盐城国际创投中心****(CND)。
法定代表人:倪奇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台市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范公中路**(原东进南路西侧**)v>
法定代表人:戴诗旻,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盐源电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市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07民初5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根据上述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到庭履行义务,并向本院申报个人名下当前及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但未果。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社保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机动车、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发起财产状况二次查询,结果反馈仍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调查材料及工作记录、谈话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沪0107执370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徐 谦
审 判 员  余伟民
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官建东
书 记 员  胡文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