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1734号
原告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路220号16栋深茂水泥综合大楼1至2层,组织机构代码7992063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樟坑径社区新樟路长牛坑工业园C栋,组织机构代码670030639。
法定代表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方世杰,男,汉族,1991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公司职工。
被告汕头市潮南第二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龟山顶路,组织机构代码75920372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费为50元,多收取部分2994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陶雪松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