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夷山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营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53133561T。

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被执行人: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城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7541957X。

法定代表人:吴春敏。

武夷山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1119号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武夷山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8)闽05执792号。执行中,因本案与本院(2015)泉执字第1352号案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物均相同,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5)泉执字第1352号案件执行,并于2018年8月31日以(2018)闽05执7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18)闽05执792号案件的执行。现因(2015)泉执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该案指定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且被执行人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该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案件,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1119号调解一案,指定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川龙

审 判 员 欧阳波

审 判 员 陈建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燕珍

书 记 员 陈永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