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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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05民初1046号之一
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8095866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枫林路17、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厦门永福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9QN02W)。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建业路3号8C、8D-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永福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145元,由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