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骏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骏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辖终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骏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B区小区亚泰大街14栋2区104室。
法定代表人:周宪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玉民,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孙秀梅,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
上诉人吉林省骏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秀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937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骏天公司上诉称,陈玉琢于2011年起与骏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确立劳动关系,骏天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018年6月13日,陈玉琢在北京公出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鉴于陈玉琢与骏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事人申请对陈玉琢是否因公死亡予以立案调查,在确认陈玉琢系因病死亡后,在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持下,骏天公司与陈玉琢的妻子孙秀梅达成和解协议,骏天公司已按该协议约定将19万元补偿款给付孙秀梅。基于上述事实,本案既不是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也不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是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骏天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骏天公司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骏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故本案属于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陈玉琢死亡地点系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骏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吉林省骏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险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书 记 员 刘金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