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众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1民初289号
原告:河南众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建设路南段中基公司家属院**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48L856。
法定代表人:马振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伟,男,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吉林大路交汇通钢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时力洋,董事长。
原告河南众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众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众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书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崇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