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众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1财保88号
申请人:河南众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建设路南段中基公司家属院9号楼1单元4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48L856。
法定代表人:马振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吉林大路交汇通钢国际大厦B座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6733131599。
法定代表人:时力洋,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众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予以冻结,限额8000000元。申请人河南众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投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141040000000128)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众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工程名称:平顶山供电公司2021年第一批配电网储备项目(宝丰、鲁山)、平顶山供电公司2021年第二批配电网储备项目(宝丰、鲁山)]予以冻结,限额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锐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松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