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2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网山西运城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闫国良。
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芦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负责人:汪俊民。
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国网山西运城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芦子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8民终3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土地转入款2310000元。案件受理费21219.5元。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执行费2571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6月7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已通知申请人领取)。
3、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运城市盐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271754.7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宁 伟
审判员 程秀红
审判员 李民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直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