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天能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中天能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2701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山东中天能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三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58288490E。

法定代表人:王海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春明,山东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山东圣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天能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苗 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晓娴

书 记 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