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鑫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湖南省华鑫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民初31940号
原告:湖南省华鑫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NH2栋1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44835749T。
法定代表人:苗秀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相钦,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大道大基工业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91897213。
法定代表人:王先玉。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省华鑫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华鑫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省华鑫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2.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湖南省华鑫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慧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