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鑫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桂东县供电分公司与湖南雁能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湖南省华鑫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0民终2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桂东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沤江镇桂郴路**。

法定代表人:曹军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媛,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雁能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淑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华鑫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融科东南海****/div>

法定代表人:苗秀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章南,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桂东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桂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雁能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能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华鑫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7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各方当事人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桂东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雁能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753,164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国网桂东分公司与雁能公司达成的《补充协议》,将设计费用的总价款变更为1,747,943元,其中就包含了应付华鑫公司的工程款43.88万元。一审判决对国网桂东分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205.8969万元中包含其应付华鑫公司工程款43.88万元未予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国网桂东分公司代替华鑫公司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工程款错误,且华鑫公司、雁能公司和***三方之间不存在转包、分别的关系,国网桂东分公司系支付工程款的主体。华鑫公司没有向雁能公司主张权利的诉权。一审判决认为华鑫公司可作为受损人向雁能公司主张权利错误。综上所述,国网桂东分公司诉请雁能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雁能公司辩称,国网桂东分公司所支付的设计费与雁能公司所签订的服务合同金额一致,国网桂东分公司在开标之前与华鑫公司所签订的设计合同违法且无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华鑫公司辩称,华鑫公司与雁能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和协议,华鑫公司只与国网桂东分公司签订了合同,华鑫公司应该得到应有的设计费43.88万元。

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调查询问,亦未进行答辩。

国网桂东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雁能公司向国网桂东分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014,09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1日,为完成国网桂东县供电公司2017年农网工程设计郴能公司与华鑫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合同约定:金额以省公司结算批复按比例结算设计费,设计费由郴能公司支付给华鑫公司。截止2016年底华鑫公司已完成了二个批次工程农网设计工作。2016年底,按国网省公司的要求,农网改造的项目应进行招投标的规定,涉案的工程经招投标后,由中标的雁能公司与国网桂东分公司于2017年3月2日签订《国网郴州市桂东县供电公司2017年1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设计合同》。由雁能公司承包网桂东分公司2017年1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设计,总价款为1,106,100元。2018年4月14日国网桂东分公司与雁能公司达成《补充协议》,将设计费用的总价款变更为1,747,943元。在施工过程中,经当事人协商,网桂东分公司另行委托***设计小组参与进来共同完成设计任务。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该工程款项总计为205.8969万元,网桂东分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将以上款项全部汇入雁能公司账户。后网桂东分公司认为该205.8969万元中,***小组占108.6246万元,华鑫公司占43.88万元,雁能公司占53.3878万元。雁能公司应予将***、华鑫公司的款项返还网桂东分公司,由网桂东分公司再向***、华鑫公司支付工程款,因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另查明,第三人***与雁能公司的债权债务经结算后,已支付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国网桂东分公司根据上级的要求,经招、投标程序,与雁能公司签订的《国网郴州市桂东县供电公司2017年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设计合同》及《国网郴州市桂东县供电公司2017年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该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或者强制性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雁能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作量,国网桂东分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款项,且双方对该款项并无异议,国网桂东分公司主张部分工程量系第三人华鑫公司、***完成,应由雁能公司返还款项后,再由国网桂东分公司向第三人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雁能公司作为中标公司,有权支配处理合同关联事务,且案件审理期间已与第三人之一的***进行了债务结算,如第三人华鑫公司认为,本案涉案合同中的工程量系其本人完成的,其作为受损人可直接向受益人雁能公司主张权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国网桂东分公司与雁能公司作为本案合同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国网桂东分公司代替本案的第三人向雁能公司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桂东县供电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927元,减半收取6963.5元,由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桂东县供电分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国网桂东分公司请求雁能公司返还其多支付的工程款之诉请应否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案涉合同系国网桂东分公司根据上级的要求,经招、投标程序,与雁能公司所签订,该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强制性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工程完工后,国网桂东分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款项。现国网桂东分公司以其支付给雁能公司的工程款中,包含了其应支付给第三人华鑫公司和***工程款,请求将其错误支付给雁能公司的款项予以返还。依据前述法律规定,雁能公司作为中标公司,有权支配处理合同关联事务,且雁能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已与第三人之一的***进行了债务结算,如第三人华鑫公司认为,本案涉案合同中的工程量系其本人完成的,其作为受损人可直接向受益人雁能公司主张权利。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国网桂东分公司与雁能公司作为案涉合同的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并判决驳回国网桂东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国网桂东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32元,由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桂东县供电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戴陈峰

审判员  李气春

审判员  孟晋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