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112民初23681号
原告济南创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神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创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君、宫志军、被告陕西神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网络机房设备采购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被告对于欠付原告货款的事实和金额均无异议,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1204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标准应按照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所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以2019年8月20日为截点分段计算。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按照双方《企业征询函》的载明的出具时间,本院确定为2018年3月29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神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创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20400元。
二、被告陕西神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货款本金120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原告济南创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陕西神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货款本金120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济南创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
如被告陕西神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5元,公告费300元,原告济南创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由被告陕西神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款项支付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崔小梅
法官助理 尤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