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甘0103民初4084号
原告甘肃鸿运管道清洗修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与被告陕西神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被告神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雪锋、白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仅依据中国工商银行的汇款凭证提起借贷诉讼,无其他证据印证,被告抗辩该笔款项为工程款并提供的银行电子汇划收款回单予以证明后,原告再未举出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故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遵循合法有效的证据应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特征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陕西神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陕西达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鸿运管道清洗修复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将法定代表人吴明变更为李平安。2013年9月29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陕西达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账50万元整。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借据。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载明,原告原法定代表人吴明与赵祖成、傅建龙、何伟龙四人预在广东省珠海市珠海高栏港经济区设立珠海珠光发电有限公司,建设珠海珠光火力发电厂,让被告负责电厂建设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篡及工程项目的整体设计,由兰州本项目副总经理吴明处汇款50万元用于支付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篡费用。被告提供的证据2013年9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收款回单载明,原告向被告汇款的用途备注为工程款。2013年汇款后至起诉前,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现原告以借款为由提起诉讼。
驳回原告甘肃鸿运管道清洗修复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甘肃鸿运管道清洗修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解 莉
人民陪审员 白 婧
人民陪审员 何 兴 燕
法官 助理 ?王菲菲
书 记 员 李 春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