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南京金凌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金陵奥普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7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栖民初字第2744号
原告南京金凌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甘家巷炼油厂内0号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定埠集镇。
法定代表人韦黑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金陵奥普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北三环以北、容安驾校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文宝,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凌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金陵奥普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金凌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凌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后收取12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00元,由原告南京金凌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曾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