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凌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金凌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0640号
原告:南京金凌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甘家巷炼油厂内0号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九州方圆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建三江前进农场二抚路西一区柒号职工集资住宅楼03幢0117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总经理。
被告: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院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06。
法定代表人:林科,总经理。
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刘雷,董事长。
南京金凌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九州方圆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金凌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金凌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京金凌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