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30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和竞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6号1206-12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容边社区天河路1号第二层A200之七。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州和竞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沃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20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广东沃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和竞能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11111.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暂计至2018年5月24日的利息为213333.36元,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以711111.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的利息以711111.1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还应当扣除已经归还的20000元);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沃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和竞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50.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沃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佛山市沃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州和竞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发现并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011×××8771账号,上述账户于2023年3月1日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本院依法扣划上述账户1709.32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
2.发现并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4940××××3162账户,上述账户于2023年3月2日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本院依法扣划上述账户815.74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2525.06元,未执行标的金额为1046750.85元(含执行费10240.05元)及相关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冻结的账户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30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和竞能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辣
审判员 谢 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