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上饶市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102民初4620号
原告:上饶市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体育馆路18号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6885416562。
法定代表人:李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豫玮,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宸,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北环路260号2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K32A9Y。
法定代表人:肖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大红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叶挺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6086146L。
法定代表人:肖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女,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上饶市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电力设计)与被告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恒大)、上饶大红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大红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信电力设计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豫玮及叶子宸、被告上饶恒大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上饶大红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信电力设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上饶恒大、上饶大红鹰共同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760,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年利率3.85%从2020年5月20日计算至2021年8月19日,暂计36,5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上饶恒大、上饶大红鹰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电力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原告)负责上饶恒大翡翠华庭10/0.4KV配电工程(含外部电源)的施工勘测及施工图设计深化。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为76万元,付款方式为乙方(原告)办理本工程供电系统接入方案后,并交付经供电局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时一次性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设计图纸,并经过供电部门审核通过,于2020年5月19日将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交付给被告。被告本应在收到设计图纸时一次性付清设计费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已经严重违约。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饶恒大答辩称:电力服务合同双方签约主体为上饶大红鹰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原告也是依据合同向大红鹰公司开发项目上饶恒大翡翠华庭提供的设计服务,合同的履行双方应为原告方与上饶大红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饶大红鹰承认其系《电力设计合同》相对方,认可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原告恒信电力设计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原被告身份信息材料、电力设计合同、供电部门审核意见通知单、收条等证据,被告上饶恒大提交电力设计合同一份,被告上饶大红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存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5日,原告恒信电力设计(乙方)与(甲方)被告上饶恒大、上饶大红鹰签订《电力设计合同》,合同约定:(1)乙方负责上饶恒大翡翠华庭10/0.4KV配电工程(含外部电源)的施工勘测及施工图设计深化;(2)设计费为76万元;(3)乙方办理工程供电系统接入方案后,并交付经供电局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时,设计费一次性结清。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恒信电力设计完成设计图纸并经过供电部门审核通过后,于2020年5月19日将设计图纸交付给被告。
2021年8月9日,原告恒信电力设计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上饶恒大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缴纳保全费用4,520元。
本院认为,《电力设计合同》抬头部分甲方栏记载为上饶大红鹰,该公司亦在合同上签章,且庭审时认可其为合同签订主体,故被告上饶大红鹰合同甲方身份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上饶恒大虽对其是否为合同主体答辩意见反复,但其在合同尾项甲方处盖章,其法定代表人亦有签字,故其亦为合同甲方,需承担合同甲方应负义务。原告恒信电力设计与被告上饶大红鹰、上饶恒大形成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原告恒信电力设计已按约交付产品,被告上饶恒大、上饶大红鹰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赔偿因迟延付款造成原告恒信电力设计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上饶恒大、上饶大红鹰共同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760,000元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民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颁布实施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上饶大红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上饶市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用7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5月20日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3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03元,由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上饶大红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典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建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