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19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横山县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横山县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103民初15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4447440.5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14447440.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