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恢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汉族,1990年8月26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思普瑞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4幢2单元20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思普瑞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3】第842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38149.6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该案在执行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账户无足额资金,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冻结日期从2024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人应申请续冻账户,为轮候冻结无法扣划。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金融、无车产、无房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信息。除上述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法发【2014】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6执恢77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