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3执147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任留乡。
被执行人:思普瑞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534463X7。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思普瑞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3】第8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思普瑞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603.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系统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经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603.71元,申请执行人全额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陕0113执147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23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