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

原告晶科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2民初4281号
原告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地址***上饶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科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相应担保,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913231.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913231.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