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瀚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山西金瀚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桂平市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502民初2190号
原告山西金瀚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彩云。
委托代理人:***,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桂平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广西桂平市。
法定代表人:覃幸扬。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金瀚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桂平市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山西金瀚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西金瀚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