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2民初56号
原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5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施建设(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8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豪,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施建设(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佳施建设(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43.1元,由原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