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5民初22931号
原告:***,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梁某镜,系原告父亲。
被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2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何雄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坤昆,系广东盛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镜、被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坤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已取得一级建造师并在金鼎公司注册,被告直到2020年9月8日仲裁时才出具《金鼎公司一级注册建造师激励方案》的复印件,而且至今没有按《方案》第一条规定执行一次性奖励原告30000元,被告侵犯原告作为在金鼎注册的一级建造师应有的知情权和获利权。因被告的不作为导致原告的《注册证书》至今未具备注销条件,所以事实上原告仍然是在金鼎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国家一级建造师。被告克扣原告建造师津贴的理由不成立,其他一级建造师2019年12月均有3000元津贴,被告1月份尚欠1609元一级建造师津贴未支付给原告,从2020年2月起未再支付。原告从2019年11月25日一直长驻广钢新城工地,被告口头承诺原告长驻工地伙食津贴每月1000元,被告从2020年1月7日收到传票之后就无故克扣2020年5月至12月每月支付300元给原告的职称津贴。被告《金鼎公司一级注册建造师激励方案》对考取一级建造师在公司注册的员工一次性奖励30000元,每月发放津贴3000元等均说明和肯定了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的行业价值和企业价值,但被告没有在原告的劳动报酬中兑现和执行。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对不执行《金鼎公司一级注册建造师激励方案》第一条予以合理的书面解释说明;2、被告按《金鼎公司一级注册建造师激励方案》第二条支付原告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的一级建造师津贴69000元;3、被告按2019年12月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长驻广钢新城工地的伙食津贴1000元;4、被告按2020年4月之前300/月的标准支付原告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的职称津贴5700元;5、被告就原告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相应津贴、补贴及包括年终奖在内的各种奖金等薪酬待遇事宜出具详细的书面解释说明。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对《金鼎公司一级注册建造师激励方案》第一条予以书面解释说明纯属无理取闹。原告要求支付2020年1月-12月的一级建造师津贴没有依据,要求之后的津贴应先提起劳动仲裁,不应该纳入审理范围。原告要求伙食补贴、职称津贴没有依据,我公司2020年4月20日办公会议纪要明确要求根据工控字〔2020〕77号文中《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利和补贴制度(试行)》,从2020年5月起取消职称津贴。原告要求对薪酬构成进行详细书面说明没有依据。综上,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1年7月13日入职被告处,在2008年1月1日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属于在被告处注册的一级建造师,现仍在职。
被告在2019年11月28日制定《金鼎公司一级注册建造师激励方案》,载明对在公司注册的一级建造师发放津贴,标准为3000元/月,方案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被告提供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发布的工控字〔2020〕77号《关于印发
原、被告曾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原告作为申请人于2020年7月24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8046号仲裁裁决书,认为申请人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担任广钢新城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津贴(在公司注册的一级建造师津贴和一级建造师挂项目津贴)5391元,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津贴(在公司注册的一级建造师津贴和一级建造师挂项目津贴)差额4609元(计算公式:3000元/月×2个月+1000元/月×2个月-5391元),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津贴(在公司注册的一级建造师津贴和一级建造师挂项目津贴)差额4609元。被告在2020年10月向原告支付了该差额款项4609元。之后原告又以被告拖欠建造师津贴、伙食津贴、职称津贴等为由,作为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12425号仲裁裁决书,认为申请人要求支付伙食津贴、职称津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一级建造师注册津贴300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不执行《金鼎公司一级注册建造师激励方案》第一条予以合理的书面解释说明、就原告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相应津贴、补贴及包括年终奖在内的各种奖金等薪酬待遇事宜出具详细的书面解释说明,此属于被告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原告所诉亦没有诉讼利益,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的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的一级建造师津贴,根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穗劳人仲案﹝2020﹞8046号仲裁裁决书,已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津贴(在公司注册的一级建造师津贴和一级建造师挂项目津贴)差额4609元,实际已裁决被告支付2019年1月(包含1月16日至1月31日)的津贴给原告,被告亦在2020年10月向原告支付了该差额款项4609元。故原告再要求2020年1月的一级建造师津贴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仲裁裁决之后的津贴,被告辩称“应先提起劳动仲裁,不应该纳入审理范围”,鉴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故本院予以合并审理。被告作出的《金鼎公司一级注册建造师激励方案》规定“对在公司注册的一级建造师发放津贴,标准为3000元/月”,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与公司规定一致,应予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至2021年11月的一级建造师津贴66000元(3000元/月×22个月)。
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的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长驻广钢新城工地的伙食津贴,被告不认可,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的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的职称津贴,被告辩称“根据工控字〔2020〕77号文中《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利和补贴制度(试行)》,从2020年5月起取消职称津贴”,此属于被告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2020年2月至2021年11月的一级建造师津贴66000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昭明
冯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