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170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佩镜,男,汉族,系***父亲,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2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何雄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昆,广东盛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何润楹独任审理,分别于2021年8月16日、2021年10月21日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佩镜、被上诉人金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判令金鼎公司出具以下①②③三项情况说明给***。在分清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把***的纸质版A证、B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原件和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以下简称执业印章)原物全部返还给***。具体是:①金鼎公司必须说明其在保管***的纸质版A证、B证、《注册证书》原件(包括所有电子证书)、执业印章期间,金鼎公司有否独自使用以及有否给分公司或分包单位使用的情况;②金鼎公司必须出具承诺此后不再独自使用***的电子《注册证书》、电子上岗B证和承诺此后不再把***的电子证书等给外单位使用,以及不再用“项目章”代替***的执业印章独自使用或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书面说明;③金鼎公司必须整改其利用***的《注册证书》和B证(包括纸质版原件或电子证书)等中标、在建、未验收等所有相关工程,更换为其他有执业资格的项目经理并出具所有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更换函》;2.判令金鼎公司支付***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月15日担任广钢新城项目经理期间承建206和219工程的《注册证书》使用补贴40000元和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补贴176000元,合计21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金鼎公司承担。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关于第一个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1)***与金鼎公司在2008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金鼎公司于2008年6月起就统一保管***的纸质版A证、B证、《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原物(以下简称三证一章)至今。2019年开始,金鼎公司同时掌管着***的电子《注册证书》、项目经理电子上岗B证以及代替***执业印章的所有工程“项目章”,所以金鼎公司可以瞒着***,利用***的电子B证和电子《注册证书》进行投标。中标后,金鼎公司用工程“项目章”代替***的执业印章给其他人使用。也就是说,即使金鼎公司全部返还***的“三证一章”原件原物,金鼎公司仍然存在“项目经理身份被冒名顶替”“被挂证”“被挂章”等侵权风险。***对“三证一章”没有实质的保管权、使用权、知情权、执业权等权利。***作为在金鼎公司注册的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从“三证一章”载明的事实可知,***与金鼎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三证一章”的所有人是***。***有权要求金鼎公司对在保管***的“三证一章”期间的使用情况作出说明;***有权要求金鼎公司承诺此后不再独自使用或给外单位使用“三证一章”;“三证一章”的执业人是***。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关于“注册建造师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规定,***有权要求金鼎公司对相关工程进行整改,不得允许“无执业资格者”冒名顶替***项目经理的身份。金鼎公司有与***分清法律责任的义务。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4条第八款的规定,***有对侵犯其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的权利。依据该规定第26条第五款,注册建造师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该法第24条和《建筑法》明确了《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的相关规定。无论谁保管都改变不了证章的使用主体只能是***。***是建设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终身负责,若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甚至要负刑事责任。***对自己的证章有知情权。金鼎公司必须把诉请的情况说明书面出具给***。(2)***的“三证一章”一直由金鼎公司保管至今。***要求金鼎公司返还纸质版A证的原件,而不是电子版A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4条第四款的规定,***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为了分清法律责任,避免***“被分公司法人”“被挂证”“被挂章”等法律风险,请求法院判令金鼎公司出具诉请的情况说明,并把***的纸质版A、B证,《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原物全部返还给***。
二、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5日,***“人证合一”担任广钢新城项目经理。按《建筑法》的规定,承建206和219工程必须使用***的《注册证书》。2019年底,***发现被侵权后向金鼎公司依法依规维权。金鼎公司一方面拒绝出具“三证一章”的说明、承诺、整改等书面说明给***,另一方面又在2020年9月8日的仲裁庭上出具伪造的2012年《劳动合同》欺骗办案人员,以“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的工资”为由拒绝向***支付206和219工程使用《注册证书》的补贴等。金鼎公司在2019年底出台《激励方案》规定一级建造师在金鼎公司注册的,可享受3000元/月的津贴。该津贴与***要求支付206和219工程的《注册证书》使用补贴完全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最重要的是“挂项目”的行为是违法的,但金鼎公司却按还没生效的穗劳人仲案〔2020〕8046号仲裁裁决强行支付了4069元的建造师和挂项目津贴差额给***。金鼎公司偷换概念欺骗法庭变相克扣了本该属于***的《注册证书》使用补贴。***的《注册证书》的出证时间是2008年6月3日。项目经理上岗B证的出证时间是2009年。金鼎公司欺骗司法部门“已按2008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足额支付***的薪资”,并打着“已实际履行”的旗号至今拒绝支付承建206和219工程的《注册证书》使用补贴给***。从实践中和《注册证书》载明的信息可见,***所持《注册证书》的价值体现均是***、金鼎公司共同作用的结果,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没有***的《注册证书》等个人资质的支撑,金鼎公司连承建206和219工程的资格都没有。金鼎公司却没有给***《注册证书》的使用补贴,完全不符合常理。***“人证合一”担任广钢新城项目经理期间有获得每个项目每月至少10000元的《注册证书》使用补贴的权利,在此每个项目按10000元/月计算,两个项目两个月为40000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金鼎公司支付***在广钢新城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承建206和219工程的《注册证书》使用补贴共40000元。
三、关于***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月15日担任广钢新城206和219工程项目经理期间的执业资格补贴的问题。以前,金鼎公司只安排***担任500万元以下,不需要具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小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按《建筑法》的规定,500万元以上装修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月15日***长驻广钢新城206和219项目,担任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建设工程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项目经理甚至要负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拥有行业内含金量最高的执业资格(行业惯例为项目经理执业补贴约3000元/天)。若2019年12月23日安监部门检查发现项目经理(***)无驻场执业,相关部门可依法罚项目经理(***)10000元。***作为在206和219工地执业的项目经理责任和压力都很大,***的责、权、利应统一。因为***承担了重要的责任,所以也应有获得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补贴等权利。但金鼎公司仍拒绝向***支付广钢新城206和219工程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补贴。与同行相比,***要求金鼎公司支付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补贴2000元/天并不算高。***担任广钢新城206和219工程项目经理驻场执业期间,金鼎公司应按每个项目每个工作日2000元向***支付执业资格补贴,以体现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的行业价值。即每月按22个工作日,两个项目两个月为176000元。综上,一审认定错误。请求法院判令金鼎公司支付***在广钢新城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承建206和219工程的《注册证书》使用补贴40000元和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补贴176000元,合计216000元。
被上诉人金鼎公司二审答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坚持一审答辩意见。***的主张没有依据,包括其主张的补贴收入。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金鼎公司履行举证及承诺责任并整改更换其利用***的《注册证书》(包括电子证书)等中标、在建、未验收的所有相关工程项目经理后必须把以下①②③三项情况说明全部出具给***:①金鼎公司举证保管***的A证、B证、《注册证书》(包括电子证书)和执业印章期间有否使用或使用情况说明;②金鼎公司承诺不再擅自使用***的电子《注册证书》和项目经理电子上岗B证以及金鼎公司不再擅自用“项目章”代替***的执业印章的书面说明;③金鼎公司整改更换其利用***的《注册证书》(包括纸质版或电子版)等中标、在建、未验收的所有相关工程《项目经理更换函》;2.金鼎公司在履行举证、承诺、整改(更换项目经理)责任后必须把诉讼请求一的①②③三项情况说明全部出具给***的前提下,依法把***的A证、B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原物全部返还给***本人保管;3.金鼎公司支付***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月15日任广钢新城206和219工程项目经理期间的《注册证书》使用补贴40000元和执业资格补贴176000元等***应该获得的相应劳动报酬合计216000元;4.所有诉讼费由金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1991年7月13日入职金鼎公司,在2008年1月1日与金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仍在职。
再查,编号为粤建安A(2008)000××××的《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载:证书信息:主要负责人,姓名:***,持证人所在企业:金鼎公司,首次发证时间:2008年8月1日,证书状态:已过期,备注:广东省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采取信息公开方式进行管理,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编号为粤建安B(2009)000××××的证件载:姓名:***,企业名称:金鼎公司,职务: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编号为005××××的证书载:姓名:***,专业类别:建筑工程,聘用企业:金鼎公司。
***于2020年7月24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金鼎公司返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建筑工程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工程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金鼎公司出具在职期间上述证书使用情况说明以及金鼎公司出具不再擅自使用上述证书的承诺书;金鼎公司出具更换项目经理函(说明项目经理由***变更为其他人);二、金鼎公司补偿***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在广钢新城担任项目经理期间的注册证书使用补贴和执业资格补贴合计216000元。该委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80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金鼎公司一次性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津贴(在公司注册的一级建造师津贴和一级建造师挂项目期间津贴)差额4609元;二、金鼎公司一次性返还***建筑工程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建筑工程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庭审中,***确认金鼎公司已实际支付4609元给***,但***表示其并不同意收取,只是没有退回的方式。
一审法院认为:***与金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金鼎公司提交的证书可知,每一个证书上除了记载***的名称以外,也都记载了***所在企业即金鼎公司的名称,可见,***所持的证照的价值体现均是***、金鼎公司共同作用的结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管是***还是金鼎公司,在使用上述证照的时候均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合法合规使用。然***在本案中要求金鼎公司履行举证及承诺责任并出具使用情况说明,则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编号为粤建安A(2008)000××××的《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载,广东省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采取信息公开方式进行管理,不再发放纸质证书,故***要求金鼎公司返还该《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原件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编号为粤建安B(2009)000××××的证件,姓名为***,金鼎公司应予以返还,故对***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金鼎公司同意返还***建筑工程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建筑工程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一审法院予以照准。
***请求要求金鼎公司支付证书使用补贴,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金鼎公司双方对此有相关约定,故该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穗劳人仲案〔2020〕80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金鼎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津贴(在公司注册的一级建造师津贴和一级建造师挂项目期间津贴)差额4609元的问题,由于金鼎公司已实际履行,一审法院不再调处。
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判决,判决:一、金鼎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编号为粤建安B(2009)000××××、姓名为***的证件,编号为005××××、姓名为***的资格证书以及建筑工程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给***;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金鼎公司负担。
二审中,***向本院申请调查,要求金鼎公司出示***的纸质版A证原件(编号:粤建安A(2008)000××××),***的上岗B证电子证书(生效日期:2009)打印件,广钢新城206工程《承包合同》及该工程所有的《分包单位工程款申请表》,广钢新城219工程《承包合同》和项目组织架构图及该工程全部《分包单位工程款申请表》,《福建南平万达广场工程施工合同》和项目组织架构图、该工程所有的《分包单位工程款申请表》。
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函调查编号为粤建安A(2008)000××××《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关事宜。该厅于2021年9月17日复函称,上述证件所属单位为金鼎公司,证书有效期至2011年7月31日。该证书原件由企业(个人)自行保管,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不需收回。自2018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由考核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行登录系统打印证书。
本院组织双方对上述复函进行质证。***认为,证件失效与否、是否发放纸质版与***要求取回纸质版证件的诉求无关。金鼎公司称证件被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回与复函内容不符。金鼎公司对复函没有意见。金鼎公司认为,该证只有企业负责人才有可能获得。因***并非公司负责人,故金鼎公司没有向建筑主管部门领取该证件,也没有实际使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向本院申请要求金鼎公司出示(编号:粤建安A(2008)000××××)纸质版A证原件、上岗B证电子证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调查范围,本院不予采纳。***申请调取的广钢新城206工程《承包合同》及该工程所有《分包单位工程款申请表》、广钢新城219工程《承包合同》和项目组织架构图及该工程全部《分包单位工程款申请表》《福建南平万达广场工程施工合同》和项目组织架构图及该工程所有的《分包单位工程款申请表》,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本院不予接纳。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根据双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金鼎公司应否返还证件给***,金鼎公司应否向***出具有关证件、印章的使用说明及作出承诺,金鼎公司应否向***支付《注册证书》使用补贴和执业资格补贴。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
关于金鼎公司应否返还证件给***的问题。金鼎公司对一审判决其返还***编号为粤建安B(2009)000××××的证件、编号为005××××的资格证以及建筑工程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主张返还的编号为粤建安A(2008)000××××的《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发放时间为2008年,于2011年失效。金鼎公司解释称,因***并非企业负责人,故并未实际向建设部门领取该证。鉴于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该证由金鼎公司保管,故此,***要求金鼎公司返还该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金鼎公司应否向***出具有关证件、印章使用的说明及作出承诺的问题。双方争议的证件及印章均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正当使用。任何一方对不当使用证章的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一审对双方争议的证件、印章使用作出的分析、论述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要求金鼎公司出具证件、印章使用说明及承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金鼎公司应否向***支付《注册证书》使用补贴和执业资格补贴的问题。***与金鼎公司并没有约定对使用***的《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支付补贴。***作为金鼎公司的员工,金鼎公司除发放劳动报酬以外,还在***担任广钢新城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执业期间向其发放了执业补贴。***要求另行支付使用补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何润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郑筱斯
曾凡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