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70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22号一楼(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李士琪。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的父亲梁某是该院的退休干部,梁某在职期间在该院任职审判员,为避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2月2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父亲梁佩镜是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的退休干部,且梁某在职期间在该院任职审判员,该院对本案不便行使管辖权。为确保本案的公正审理与执行,由本院指定管辖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筱锴
审判员 王 维
审判员 张朝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