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60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22号一楼(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昆,广东海埠(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判令**公司把***2019年及2022年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返还给***;2.判令**公司出具***准备注销一级建造师在**公司处注册所需的《建造师证书使用情况说明》给***;3.判令**公司履行2019年12月《**公司一级建造师激励方案》第一条宗旨,一次性奖励***30000元;4.判令**公司按2019年12月《**公司一级建造师激励方案》第二条规定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共18个月的一级建造师注册津贴共54000元,此后按3000元/月标准支付至***不在**公司处注册为止;5.判令**公司补回***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5月加班的补休假暂计49天(每个工作日以40分钟计算)直到**公司把***的饭卡(800元/月)给回***为止(饭卡充值金额暂计19200元);6.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显失公正。一审判决认定“2022年1月1日起***没有在**公司注册”不符合事实。1.***、一审、二审情况来看,**公司一直确认其掌管着***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2.本案**公司为了拒绝承担返还责任,谎称“***2022年1月1日起没有注册”。**公司多次强调注销注册是要***本人在网上申请,但却拒不把原来的电子注册证书复印件给***。注销注册需要填写原注册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3年)、原注册单位及原注册证书电子证号等相关信息,**公司的行为导致***至今尚未具备注销在**公司处注册的基本条件。3.**公司在仲裁及一审时均确认***尚未注销一级建造师证书在**公司处的注册,即***的注册单位必须也只能是**公司。(二)**公司已多次确认***尚未注销一级建造师证书在**公司处的注册,***至今仍是在**公司处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必须经法定程序并出具《建造师证书使用情况说明》。***请求的《建造师证书使用情况说明》要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公章属于用人单位即**公司掌握管理,**公司应该提供。(三)**公司在2019年12月出台《**公司一级建造师激励方案》,其中第一条规定对考取一级建造师,在公司注册并签订培训协议的员工,一次性奖励30000元。**公司为了不奖励***30000元,从来没有提出过签订《培训协议》。***在2019年之前已考取一级建造师并实质完成了“培训协议”的任务,也就是考取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因此,无论有没有签订《培训协议》,***都符合一次性获得30000元奖励的条件。(四)**公司所称的***于2022年1月1日起没有在**公司处注册的说法系为克扣***劳动报酬的不实陈述。注销注册是要经过法定程序的,因为**公司多次明确***未注销一级建造师在**公司处的注册,因此***的聘用企业与注册单位一直是在**公司处,故**公司应继续支付3000元/月的注册津贴给***。前案一、二审判决后**公司给***的注册津贴支付至2021年11月止,从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均没有给***支付注册津贴。(五)***最后一次去医院就诊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医院已证明***的医疗终结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医疗期为24个月,而***只是请了14个月的病假。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因此,《关于***办理复工手续的函》只能作为**公司变相剥夺***劳动就业权的侵权依据。因疫情被封控,***从2021年6月13日开始居家办公,从6月30日开始正常上班并要求**公司办理返还饭卡等复工手续。居家办公和正常上下班期间,***均有要求**公司考勤及安排工作。***已上班快2年了,**公司称***没有上班并至今给***支付病假工资是错误的。**公司扣留***的饭卡,导致***每天上班前都要另外花时间买菜做饭准备好工作餐,平均每个工作日额外多花约40-60分钟。从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5月,共23个月,平均每月工作22.5天,每天工作7小时,每个工作日按40天计算,**公司应该给***补休假(22.5*23*40/60/7=49天)。**公司员工饭卡每月充值800元,***从6月15日至2023年5月复工至今共24个月,**公司应返还饭卡充值800元/月*24个月=19200元(暂计)。**公司剥夺***免费就餐福利及休息休假的权利属于劳动纠纷,法院应予以处理。
**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履行2019年12月《**公司一级建造师激励方案》第一条的宗旨并一次性奖励***30000元。2.判令**公司把***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包括2019年至2023年4月4日的所有证件)返还给***。3.判令**公司按2019年12月《**公司一级建造师激励方案》第二条的规定支付***2021年12月份至2023年4月份共17个月的一级建造师注册津贴共51000元(按3000元×17个月),此后按3000元/月标准支付***不在**注册为止。4.判令**公司补偿***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份的补休假暂计为40.5天(每个工作日以40分钟×40.5计算)直到**公司把***的饭卡(800元/月)给回***为止(饭卡充值金额暂计为800元×17个月=18400元)。5.判令**公司出具办理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必须经法定程序的***的《建造师证书使用情况说明》给***。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认为:***于1991年7月13日入职**公司处,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公司每月15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发放工资。
据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公司一级注册建造师激励方案》(**字[2019]6号)规定:对考取一级建造师,在公司注册并签订培训协议的员工,一次性奖励30000元;对在公司注册的一级建造师发放津贴、标准为3000元/月;等。
据2021年2月3日实施的《**公司薪酬福利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发[2021]2号)规定“1.对新考取一级建造师,在公司注册并签订培训协议,经公司薪酬绩效领导小组审核同意聘任并发放聘书,一次性奖励30000元;2.对已在公司注册的一级建造师,经公司薪酬绩效领导小组审核同意聘任并发放聘书,发放津贴3000元/月”“(**字[2019]6号)同时废止”等。
据***与**公司的微信、函件往来显示,***曾要求复工及安排工作,**公司因***病情要求***提交医疗期内的医生建议、诊断结果等医疗终结证明资料以便办理复工手续及安排工作岗位。
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公司)把***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返还给***并说明**公司有否变更了***的注册单位;二、**公司出具***办理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所需的《注册证书使用情况说明》;三、**公司按《**公司一级建造师激励方案》第一条规定一次性奖励***30000元;四、**公司依据《**公司一级建造师激励方案》第二条的规定支付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6月30日3000元/月的一级建造师注册津贴(计至目前21000元,具体月份数从2021年6月计至结案当月)此后按3000元/月的标准继续支付,直到***不在**公司工作为止;五、**公司支付克扣***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病事旷错扣款(平均1300元/月)、交通补贴100元/月、通讯补贴金额300元/月(计至目前22100元,实际累计月份数从2021年6月计至结案当月),此后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到***不在**公司工作为止(2022年8月25日撤回该项仲裁请求);六、**公司补偿***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补休假24天(每个工作日以40分钟计算),直到**公司把***的饭卡给***为止(饭卡充值800元/月,计至目前10400元,月份数从2021年6月计至结案当月),此后按规定标准充值至***不在**公司工作为止。仲裁委经审理,作出穗劳人仲案字〔2022〕114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2021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一级建造师注册津贴1500元,并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提起本案诉讼。**公司没有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返还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请求。***主张,**公司掌管***的电子注册证书,导致***无法使用自己的电子注册证书。**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陈述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由个人管理,从来不存在公司统一管理,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中,电子注册证书通过个人账号密码同时通过刷脸方式登录系统进行管理,个人才能行使管理权限,**公司无法登陆包括***在内的任何建造师的个人账号,没有也不持有***个人的电子注册证书,不存在返还。因***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其电子证书由**公司管理控制且拒绝返还,其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出具办理注销注册所需的《注册证书使用情况说明》。**公司主张,***的注册证书已经失效,其所谓办理注销手续而需要的《注册证书使用情况说明》已无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的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作调处。
关于一次性奖励30000元。***以**公司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公司一级建造师激励方案》主张一次性奖励30000元。但根据上述激励方案,一次性奖励发放的对象为“考取一级建造师,在公司注册并签订培训协议的员工”,而***亦确认其没有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且根据**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实施《**公司薪酬福利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中与一次性奖励发放条件的规定,***同样不符合获得条件,故***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第十六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级建造师注册津贴从双方提供的文件来看,其性质属于**公司给在**公司处注册并受聘为一级建造师所发放的技术性津贴,其支付的前提条件应具备属于注册于**公司的一级建造师,而***作为一级建造师证件的持有者,应当对一级建造师证件的有效性及所执业的注册单位为**公司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并未提出相应证据证实2022年1月1日起的证件继续有效及仍注册在**公司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主张2022年1月1日起及此后的在**公司处注册一级建造师的注册津贴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津贴。仲裁裁决已确认**公司应向***支付2021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一级建造师注册津贴1500元(计算公式:3000元/月×0.5个月),**公司对此未提起诉讼,视为**公司认可该项裁决,故**公司应向***支付该期间的注册津贴。
关于补偿补休假及饭卡问题。***主张其利用8小时以外的时间买菜煮饭应视为加班,故请求获得的相应补休时间(平均每个工作日40分钟),同时要求取回***的饭卡在**公司饭堂就餐(充值金额800元/月)。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虽***曾要求复工,但***因病长期休假、之后并未按单位要求提交符合复工条件的资料,**公司亦否认***已正常上班;另一方面,买菜煮饭是***根据自身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活动,故***的上述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调处的范围,一审法院不予调处。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2021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一级建造师注册津贴15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一)***与**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1)粤0105民初407号】一案中,**公司同意返还***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一审法院予以照准。该案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二审判决【案号:(2021)粤01民终17096号】,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与**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1)粤0105民初22931号】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支付2020年2月-2021年11月的一级建造师津贴66000元。该案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案号:(2022)粤01民终3238号】,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记载: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电子证书可以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下载。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公司应否向***返还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二)**公司应否向***支付一次性奖励30000元;(三)**公司应否向***支付2021年12月-2023年4月的一级建造师津贴;(四)**公司应否向***补偿休假时间及出具《建造师证书使用情况说明》。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电子证书可以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下载。***并无证据证实其有将一级建造师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和密码告知**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将电子证书交给**公司管理和控制。***完全可以自行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下载和打印电子证书,其要求**公司返还电子证书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公司一级注册建造师激励方案》于2019年11月28日颁布施行,目的在于激励员工积极参与一级建造师的取证工作,同时对持有一级建造师证书员工进行津贴奖励。从该激励方案制定背景和内容来看,一次性奖励30000元针对的是新考取一级建造师、在公司注册并签订培训协议的员工。***早在该激励方案颁布前已经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且其没有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并不符合领取一次性奖励30000元的条件。此外,在***之前两次提起的与**公司劳动争议诉讼中,***也从未就该奖励金额提出请求,其应当知晓自身不符合申请该30000元奖励的条件。***于本案提出该项诉讼请求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2021)粤0105民初407号案件审理中,**公司同意返还***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的(2021)粤01民终17096号生效判决,也已支持***取回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请求。双方已明显不再具备继续将***一级建造师证书在**公司注册的合意。***称之后的电子证书有效并在**公司注册,应当由其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但其未能完成该举证责任。***要求**公司向其发放后续证书津贴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请求**公司补偿休假时间及出具《建造师证书使用情况说明》的上诉请求,其在二审并未提出新证据、新理由,本院认可一审法院的释法说理,对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汤 瑞
审判员 ***
审判员 钟淑敏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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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上诉人***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