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510号 原告:***,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告***的父亲***是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本案不宜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4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政治部出具的证明载明“**系退休干部”。因原告***的父亲***是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为确保本案的公正审理与执行,由本院指定管辖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