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510号
原告:***,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告***的父亲***是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本案不宜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4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政治部出具的证明载明“**系退休干部”。因原告***的父亲***是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为确保本案的公正审理与执行,由本院指定管辖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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