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8民初19032号
原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22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294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市新埠岛开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康盛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201324298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市新埠岛开发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电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