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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日期:2015-08-24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震民初字第00570号
原告**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平望镇平运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钱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桃源镇铜罗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途、***,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24日签订《二期工程主体车间桩基工程承包合同》1份,由原告承包被告的二期工程主体车间桩基工程,工程造价为按工程桩位图总桩米数计算,每米150元,付款方式为桩基工程合格后付总造价的25%,至一个月后再付总造价的25%,余款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关工程施工任务,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13年8月18日进行了工程计算,该桩基工程总造价为6237360元。此后,被告虽陆续支付了435万元工程款,但时至近日,仍有1887360元工程款未付。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887360元;2、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结欠原告工程款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有异议,合同中对此未作约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原告作为承包人和被告作为发包人签订《二期工程主体车间桩基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的二期工程主体车间桩基进行总承包,工程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8月8日;工程造价按每米桩150元结算,具体按工程桩位图总桩米数计算;付款方式为,桩基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总造价的25%,至一个月后再付总造价的25%,余款一年内付清(40%现汇,60%银行承兑)。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双方于2013年8月18日进行工程款结算,一致确认工程总造价为6237360元。此后,被告累计支付了435万元工程款,尚余1887360元至今未付,致原告提起了本案诉讼。
另查明:原告具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被告确认本案建设工程已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
以上事实,有承包合同、结算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应按照双方结算的价款金额以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88736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余款一年内付清”,双方于2013年8月18日进行结算,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87360元,并赔偿损失(以本金1887360元,自2014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62元,由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