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亿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4815号
申请执行人**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钱途,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震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87360元,并赔偿损失(以本金1887360元,自2014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62元,由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87360元,申请执行费21274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市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区桃源镇富乡村房产(房产证号:25××96号、25××30号、25××44号、16××30号、16××59号);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汽车四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上述财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理中,待财产处置完毕后有剩余款项本案可参与分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变现后再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财产另案强制处置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震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平
审判员*健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