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亿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17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善商初字第1145号
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吴江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18元,减半收取4759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8079元,由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旻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曾宪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