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亿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9执3129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笛,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吴江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9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江苏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15895元、违约金131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15895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原告吴江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本案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31589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8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84.5元,由原告吴江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50元,由被告江苏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634.5元,被告江苏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吴江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届期,因被告江苏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55814.70元,申请执行费16958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6月13日,本院已经受理被执行人江苏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可依法申报债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财产查询反馈表、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已经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江苏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名下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无法有效执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509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