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11执363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沈阳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5904X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66号中绿广场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494314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5万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计2420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国土、工商、车辆、房产信息,未查获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甘超
审判员杨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