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1民初3832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沈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5904XM。
法定代表人:杨成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砀山天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高铁新区南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TTX8J12。
法定代表人:俞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砀山天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皖1321民初3832号民事裁定书,将砀山天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海支行;账号:20010051067666600000019)中的存款在7975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现双方已就(2020)皖1321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给付款项协商履行完毕,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将涉案诉讼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诉讼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砀山天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海支行;账号:20010051067666600000019)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善宗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郅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