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砀山天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21民初3832号
原告: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沈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5904XM。
法定代表人:杨成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曙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开,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天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高铁新区南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TTX8J12。
法定代表人:俞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金田公司)与被告砀山天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砀山天盈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曙光、薛云开、被告天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怀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金田公司诉称:安徽金田公司与砀山天盈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签订砀山博学府(曾用名“砀山县博学名都”,砀GT2018-05地块)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由安徽金田公司承担砀山博学府(规划建设方案)工程设计,建筑规模面积为94322㎡,砀山天盈公司应向安徽金田公司支付设计费共计79.75万元,支付进度为:第一次支付设计费15.95万元,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第二次支付设计费47.85万元,于规划委通过后三日内支付;第三次支付设计费7.975万元,于规划方案批准后七日内支付;第四次支付设计费7.975万元,于施工图审图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并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时,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安徽金田公司如约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向砀山天盈公司提交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文本。砀山博学府项目规划于2019年8月27日经砀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在砀山县政务公开网进行公布公告,至2020年3月23日,砀山博学府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安徽多维施工图审查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审查合格。至起诉之日,砀山天盈公司未向安徽金田公司支付设计费。现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砀山天盈公司向安徽金田公司支付砀山博学府(规划建筑方案)工程设计费79.7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为以下四项之和:一、以15.95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比率自2019年8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以47.8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比率自2019年8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以7.975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比率自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以7.975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比率自2020年3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砀山天盈公司承担。
砀山天盈公司辩称:砀山天盈公司与安徽金田公司签订涉案工程设计合同是事实,但签订后安徽金田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约定提供建筑行业(建设工程)甲级以及城乡规划乙级建筑证,砀山天盈公司因此没有支付定金,但安徽金田公司也没有催促。后经双方协商,由安徽金田公司拿出规划方案后报审批才涉及付款的问题,到2020年7月8日,经双方协商后安徽金田公司开具了25万元的发票,所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已经对履行期限进行实际变更。鉴于该方案已经实际被使用,砀山金田公司因为更换实际施工人至上周才协议终结,但到目前为止,双方约定了一个按施工图进度比例付款,博学府至今为止还剩4栋楼没有施工,所以按照约定未到完全付款的条件。另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千分之一明显过高,且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应按实际履行过程中以开发票的日期为节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官方利率来计算。望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法裁决。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安徽金田公司系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等经营;砀山天盈公司系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活动。
2019年8月16日,砀山天盈公司(发包人)与安徽金田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砀山天盈公司委托安徽金田公司承担砀山博学府(砀GJ2018-05号地块)的规划建筑方案设计,约定:在出让地块94322㎡范围内的规划、建筑方案设计,设计收费估算为含税价人民币79.75万元。(合同第五条)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15.95万元)作为定金,第二次于规划委通过后三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60%(47.85万元),第三次于规划方案批准后七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7.975万元),第四次于施工图审图合格后七日内(按施工图进度比例付款)支付总设计费的10%(7.975万元)。同时约定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合同第六条)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首次预付款;已经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支付设计费。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最高为该部分的全额设计费。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设计费的千分之一。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等相关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安徽金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砀山天盈公司建设砀山博学府进行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规划总平面图)并于2019年8月16日设计完成。2019年8月22日,砀山县规划委员会听取前述该设计方案的汇报,决定:原则同意该方案,设计院需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完善图纸。之后,该规划方案经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于2019年8月27日进行批后公布公告。
涉案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图纸,经安徽多维施工图审查有限责任公司审查,于2020年3月23日审查合格。之后,安徽金田公司将设计图纸交付给了砀山天盈公司,由该公司进行了实际使用。
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砀山天盈公司未向安徽金田公司支付设计费用。
安徽金田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砀山天盈公司出具请款申请,要求砀山天盈公司支付(第一次付款)规划设计费用,同时开具了2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砀山天盈公司经审核同意付款后,但至今尚未实际给付,安徽金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本院依安徽金田公司的申请将砀山天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海支行,账号20010051067666600000019)存款在797500元额度范围内予以冻结,进行了诉讼保全。
上述案件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砀GT2018-05号地块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砀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公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以及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安徽金田公司与砀山天盈公司签订的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安徽金田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为砀山天盈公司建设砀山博学府进行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并经批准以及(施工图)审图合格,进行了交付,视为安徽金田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砀山天盈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因此,安徽金田公司要求砀山天盈公司支付设计费用79.7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安徽金田公司要求砀山天盈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审理认为,砀山天盈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涉案设计费用,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予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涉案合同签订后,安徽金田公司进行了实际设计,砀山天盈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设计进度款,涉案设计图纸审图完成后,安徽金田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砀山天盈公司书面申请支付(第一次付款)规划设计费用25万元,砀山天盈公司同意,视为双方对合同付款节点的变更,砀山天盈公司应当按照安徽金田公司的要求及时支付款项。砀山天盈公司没有支付,应承担一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过程中,砀山天盈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利率计算违约金。审理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综合考量,该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7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为宜。安徽天盈公司的前述其他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安徽金田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砀山天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797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7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8元、诉讼保全费用4508元,合计10396元,由砀山天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善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郅臻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