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公安局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04民初7255号

原告: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沈阳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5904XM。

法定代表人:杨成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枫,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玉凯,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市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0002990618T。

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军,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与习友路交口政务办公第二区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07950806721。

法定代表人:张家祥,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宝喜,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超,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枫、楚玉凯、被告合肥市公安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孙利军、被告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宝喜、石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400513.75元及利息34529元(利息自2018年7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4月28日,此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435042.7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7日,合肥市疾控中心维修改造项目和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由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定点抽签),从设计建筑的入库单位中抽签确定原告为中标人,并将抽签中签结果进行公示公告。2018年3月12日被告二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中标人。中标后,原告积极联系被告一、被告一,组织设计人员根据项目需求加班加点完成合肥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下称“涉案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后原告在2018年5月18日、5月25日、5月29日、5月31日多次与两被告开会沟通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并根据被告要求对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多次修改,并于2018年5月11日、5月16日、5月22日、5月23日、6月4日将合肥警察培训学校改造项目历次修改稿、会议纪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被告一。2018年7月18日,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向被告一发出《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环保意见的复函》(合环审函[2018]211号),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大房郢水库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议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相关三个项目另行选址迁建”。被告一、被告二接函后告知原告项目另行选址,不再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认为,被告一作为业主单位、被告二作为招标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原告信赖利益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原告自2018年1月23日中标公示以来,已完成涉案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在内的全部设计工作,并经两被告审核通过,且原告为完成涉案中标项目已支付了岩土工程勘察费65000元、效果图制作费35800元、室内装饰设计费16995元、技术开发委托旧路检测费用48784元、内部设计人员工资229800元、图文打印费4134.75元,合计402610.85元。由于原、被告之间未签订设计合同,上述原告为签订合同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和产生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合肥市公安局辩称,1、合肥市公安局非缔约当事人,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018年1月17日,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委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设计招标公告。该项目以定点抽签招标的形式公开招标,原告被确定为中标人。2018年3月12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出招标结果联系函,确定合肥市疾控中心维修改造项目和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设计中标人为原告,要求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接到函后,于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上述情况表明,本项目招标人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并非合肥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故我局不存在法律上与原告签订合同的义务。原告要求我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无法律依据。2、原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饮用水、水资源水源保护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以及《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告中标项目地址,毗邻大房郢水库,位于合肥市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作为这一众所周知的常识常规,原告理应知悉,且该项目招标后需要环评。原告其他项目负责人对此也知情,故原告在项目未通过环境评审,未签订合同情况下,仍然自行开展初步设计,由此产生的损失系原告自身过错原因造成。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监区项目设计招标公告,明确要求中标人初步设计获批复后方可行施工图设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初步设计需要经过编制、申报、审查、审批等流程,前一环节获得批复后,才能进入下一环节,但本案中原告在未获得任何批复同意,也未经过招标人确认,直接自行进行施工图设计,系原告自主行为。原告作为从事多年设计领域的公司,对此规则明显知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合肥市公安局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招标投标完成后,合肥市公安局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只是该项目未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才停止了项目建设,被告并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综上,原告诉求不应予以支持,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且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辩称,2016年12月22日,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立项的复函》,同意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立项;合肥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投资估算控制在800万元以内;项目位于合肥市,项目单位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环保部门审批通过。合肥市疾控中心维修改造项目和合肥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两个项目总投资1507万元,因为项目设计费用不多,两个项目放在一起招标,中标后由两个建设单位分别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咨询合同。2018年1月16日,合肥市招标中心按照规定从定点库里抽取两个项目设计单位,金田公司中标。2018年6月26日,合肥市公安局给合肥市环保局去函(《关于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相关工作建设环保意见的函》),请求合肥市环保局对项目在生态环境修复建设方面提出指导意见。2018年6月26日,合肥市公安局给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去函(《关于审批合肥市初步设计的函》),请市发改委审批合肥市公安局模拟训练街区工程初步设计。2018年7月18日,合肥市环保局给合肥市公安局复函,认为项目选址靠近水源地,建议项目另行选址建设。至此,项目实际上已经取消,设计项目也取消。关于金田公司所做的工作,招标文件《项目需求》将设计周期分为:1、中标公示结束之后的约谈、设计资料收集和首轮方案设计工作,方案设计修改和定稿;2、方案经项目单位确认后、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3、初步设计经专家审查通过后,完成所有施工图设计。本案合肥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初步设计因为项目取消的原因没有经过专家审查,施工图设计工作没有开展。2016年4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合肥市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流程优化实施意见》和《合肥市公益性项目流程优化实施意见》,按照《合肥市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流程优化实施意见》的规定,本案项目进展到环评审批阶段,环评没有通过,下面的所有工作没有开展。金田公司事实上没有完成所有设计工作,两被告没有要求金田公司做初步设计之后的工作。关于金田公司主张的设计费用。招标文件《项目需求》的付款方式规定:初步设计或批复后,付至相应合同价的30%;按照定点库中标收费折扣率70%计取。两个项目是1507万元,公安局项目立项是800万,公安局项目全部设计费为213727元*70%=18.9万元,金田公司应得的全部设计费用均在投标报价之内,而且应当按照其实际工作量给与,而且金田公司的设计存在瑕疵,2018年3月底,市重点局针对金田公司的设计发出《项目预警函》,提出具体质量问题和整改要求,要求金田公司整改,金田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回复下一步将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落实整改,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金田公司的设计存在质量问题和进度迟延的问题,应当扣除部分设计费用。综上所述,金田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其诉请,案涉项目因不符合环保要求,原告未尽到审查义务,所以其提供的服务是无效的,其主张的损失亦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1月4日,经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作为项目法人建立“合肥市疾控中心维修改造项目和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同年1月17日,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委托,对“合肥市疾控中心维修改造项目和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设计项目”进行网上招投标抽签公告。同年1月19日,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从设计建筑库里抽取关于合肥市疾控中心维修改造项目和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设计单位,金田公司中签,中签结果于2018年1月23日公示公告。2018年3月12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金田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2018年2月6日,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向金田公司发出一份《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设计内容确认函》;同年3月底,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向金田公司发出《项目预警函》,指出方案设计质量不满足功能需求、方案存在漏洞、设计方向偏差等问题,要求调整方案重点为土建,调整部分功能建筑布局,补充方案遗漏的室外绿化,环保措施等内容,并指出自2018年1月19日中标(摇号)至2018年3月26日方案仍未完成,要求2018年4月5日前完成方案设计。同年4月2日,金田公司向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出了《项目预警回复函》。2018年6月26日,合肥市公安局向市发改委发出一份《关于审批合肥市初步设计的函》,其中载明“2016年12月22日,合肥市公安局模拟训练街区工程正式立项(发改投资[2016]1310号)。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丰县旁,占地约82亩。该项目是对地块上原有的建筑11栋(10栋平方和1栋二楼楼房)等进行改造。主要内容包括:教学训练区(模拟基层派出所、刑警队等场所)、战术训练区(包括模拟车站、加油站、超市、KTV、赌博机房等场所)、道路及交通设施、模拟卡点及配套设施等。项目估算投资800万元以内,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项目由市重点局组织实施。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经招标,由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初步设计。目前,根据环保保护令第41号规定,我局已向市环保局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为进一步推进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尽快实施,请市发改委审批合肥市公安局模拟训练街区工程初步设计”;同日,合肥市公安局向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发出一份《关于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相关工程建设环保意见的函》,提出鉴于警校地处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敏感区域,为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建设,恳请贵局对合肥市公共安全教育中心项目和警校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同年7月18日,合肥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环保意见的复函》,其中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大房郢水库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议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相关三个项目另行选址迁建。”

又查明,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4月27日颁布合政办﹝2016﹞15号文件,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流程优化实施意见》、《合肥市公益性项目流程优化实施意见》;《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流程优化实施意见》中工作流程包括“(一)编制项目年度暨三年滚动计划;(二)规划设计条件下达;(三)设计招标;(四)立项批复;(五)环评、洪评审批;(六)方案设计审批和项目用地范围图下达;(七)土地预审;(八)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

另查明,在项目需求中对设计周期、付款方式确定如下“设计周期1、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日历日完成约谈,15个日历日内完成设计资料收集和首轮方案设计工作;10个日历日内完成方案设计修改和定稿。2、方案经项目单位确认后,20个日历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3、初步设计经专家审查通过后,20个日历日完成所有施工图设计。备注:原则上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每轮调整不超过5个日历日。付款方式初步设计获批复后,付至相应合同价的30%;施工图完成且审图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60%,工程施工期间,由招标人根据设计质量及进度情况支付至合同价的80%,余款待审计后,按审计结果一次性无息付清。1、以国家发改委、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完整版》(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为发改部门批复的工程概算投资计费基准,并按照定点库中标收费折扣率:70%计取。2、合同价=(工程设计费+相应咨询费)×(中标折扣率),其中: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8%;工程测量、物探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2%[据实发生计取])。”

因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建议“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相关三个项目另行选址迁建”,金田公司以其信赖利益受损为由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金田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打印件、招标公告打印件、项目需求打印件、中标结果公示打印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设计内容确认函》复印件、《项目预警回复函》复印件、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提交的设计抽签项目确认记录复印件、(招标文件)项目需求复印件、《项目预警函》复印件、《项目预警回复函》复印件、《关于审批合肥市初步设计的函》复印件、《关于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相关工程建设环保意见的函》复印件、《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环保意见的复函》复印件、合政办﹝2016﹞15号文件复印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肥市疾控中心维修改造项目和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的项目法人系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并由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组织实施,故本案合同的主体应为金田公司与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金田公司主张合肥市公安局共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案涉项目选址在大房郢水库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因此需要另行选址迁建,导致本案合同未能签订,金田公司作为受损的无过错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金田公司主张的岩土工程勘察费65000元、效果图制作费35800元、室内装饰设计费16995元、技术开发委托旧路检测费用48784元、内部设计人员工资229800元、图文打印费4134.75元,合计402610.85元,部分费用不合理,且勘察费用也无相应的支付凭证,无法证明已实际支付该费用,并且其主张的损失已明显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设计费计算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考虑金田公司已经做出了关于合肥市公安局模拟训练街区工程初步设计等工作,结合招标文件项目需求中对设计周期、付款方式的确定以及合肥市公安局模拟训练街区工程项目估算投资800万元等事实,本院酌情认定由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向金田公司赔偿因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80000元,金田公司主张的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利息直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损失80000元,并自2020年6月9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直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7元,减半收取3928.50元,由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91.50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担9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04民初7255号

原告: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沈阳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5904XM。

法定代表人:杨成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枫,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玉凯,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市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0002990618T。

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军,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与习友路交口政务办公第二区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07950806721。

法定代表人:张家祥,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宝喜,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超,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枫、楚玉凯、被告合肥市公安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孙利军、被告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宝喜、石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400513.75元及利息34529元(利息自2018年7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4月28日,此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435042.7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7日,合肥市疾控中心维修改造项目和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由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定点抽签),从设计建筑的入库单位中抽签确定原告为中标人,并将抽签中签结果进行公示公告。2018年3月12日被告二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中标人。中标后,原告积极联系被告一、被告一,组织设计人员根据项目需求加班加点完成合肥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下称“涉案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后原告在2018年5月18日、5月25日、5月29日、5月31日多次与两被告开会沟通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并根据被告要求对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多次修改,并于2018年5月11日、5月16日、5月22日、5月23日、6月4日将合肥警察培训学校改造项目历次修改稿、会议纪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被告一。2018年7月18日,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向被告一发出《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环保意见的复函》(合环审函[2018]211号),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大房郢水库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议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相关三个项目另行选址迁建”。被告一、被告二接函后告知原告项目另行选址,不再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认为,被告一作为业主单位、被告二作为招标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原告信赖利益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原告自2018年1月23日中标公示以来,已完成涉案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在内的全部设计工作,并经两被告审核通过,且原告为完成涉案中标项目已支付了岩土工程勘察费65000元、效果图制作费35800元、室内装饰设计费16995元、技术开发委托旧路检测费用48784元、内部设计人员工资229800元、图文打印费4134.75元,合计402610.85元。由于原、被告之间未签订设计合同,上述原告为签订合同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和产生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合肥市公安局辩称,1、合肥市公安局非缔约当事人,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018年1月17日,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委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设计招标公告。该项目以定点抽签招标的形式公开招标,原告被确定为中标人。2018年3月12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出招标结果联系函,确定合肥市疾控中心维修改造项目和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设计中标人为原告,要求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接到函后,于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上述情况表明,本项目招标人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并非合肥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故我局不存在法律上与原告签订合同的义务。原告要求我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无法律依据。2、原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饮用水、水资源水源保护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以及《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告中标项目地址,毗邻大房郢水库,位于合肥市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作为这一众所周知的常识常规,原告理应知悉,且该项目招标后需要环评。原告其他项目负责人对此也知情,故原告在项目未通过环境评审,未签订合同情况下,仍然自行开展初步设计,由此产生的损失系原告自身过错原因造成。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监区项目设计招标公告,明确要求中标人初步设计获批复后方可行施工图设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初步设计需要经过编制、申报、审查、审批等流程,前一环节获得批复后,才能进入下一环节,但本案中原告在未获得任何批复同意,也未经过招标人确认,直接自行进行施工图设计,系原告自主行为。原告作为从事多年设计领域的公司,对此规则明显知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合肥市公安局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招标投标完成后,合肥市公安局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只是该项目未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才停止了项目建设,被告并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综上,原告诉求不应予以支持,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且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辩称,2016年12月22日,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立项的复函》,同意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立项;合肥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投资估算控制在800万元以内;项目位于合肥市,项目单位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环保部门审批通过。合肥市疾控中心维修改造项目和合肥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两个项目总投资1507万元,因为项目设计费用不多,两个项目放在一起招标,中标后由两个建设单位分别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咨询合同。2018年1月16日,合肥市招标中心按照规定从定点库里抽取两个项目设计单位,金田公司中标。2018年6月26日,合肥市公安局给合肥市环保局去函(《关于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相关工作建设环保意见的函》),请求合肥市环保局对项目在生态环境修复建设方面提出指导意见。2018年6月26日,合肥市公安局给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去函(《关于审批合肥市初步设计的函》),请市发改委审批合肥市公安局模拟训练街区工程初步设计。2018年7月18日,合肥市环保局给合肥市公安局复函,认为项目选址靠近水源地,建议项目另行选址建设。至此,项目实际上已经取消,设计项目也取消。关于金田公司所做的工作,招标文件《项目需求》将设计周期分为:1、中标公示结束之后的约谈、设计资料收集和首轮方案设计工作,方案设计修改和定稿;2、方案经项目单位确认后、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3、初步设计经专家审查通过后,完成所有施工图设计。本案合肥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初步设计因为项目取消的原因没有经过专家审查,施工图设计工作没有开展。2016年4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合肥市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流程优化实施意见》和《合肥市公益性项目流程优化实施意见》,按照《合肥市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流程优化实施意见》的规定,本案项目进展到环评审批阶段,环评没有通过,下面的所有工作没有开展。金田公司事实上没有完成所有设计工作,两被告没有要求金田公司做初步设计之后的工作。关于金田公司主张的设计费用。招标文件《项目需求》的付款方式规定:初步设计或批复后,付至相应合同价的30%;按照定点库中标收费折扣率70%计取。两个项目是1507万元,公安局项目立项是800万,公安局项目全部设计费为213727元*70%=18.9万元,金田公司应得的全部设计费用均在投标报价之内,而且应当按照其实际工作量给与,而且金田公司的设计存在瑕疵,2018年3月底,市重点局针对金田公司的设计发出《项目预警函》,提出具体质量问题和整改要求,要求金田公司整改,金田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回复下一步将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落实整改,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金田公司的设计存在质量问题和进度迟延的问题,应当扣除部分设计费用。综上所述,金田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其诉请,案涉项目因不符合环保要求,原告未尽到审查义务,所以其提供的服务是无效的,其主张的损失亦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1月4日,经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作为项目法人建立“合肥市疾控中心维修改造项目和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同年1月17日,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委托,对“合肥市疾控中心维修改造项目和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设计项目”进行网上招投标抽签公告。同年1月19日,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从设计建筑库里抽取关于合肥市疾控中心维修改造项目和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设计单位,金田公司中签,中签结果于2018年1月23日公示公告。2018年3月12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金田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2018年2月6日,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向金田公司发出一份《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设计内容确认函》;同年3月底,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向金田公司发出《项目预警函》,指出方案设计质量不满足功能需求、方案存在漏洞、设计方向偏差等问题,要求调整方案重点为土建,调整部分功能建筑布局,补充方案遗漏的室外绿化,环保措施等内容,并指出自2018年1月19日中标(摇号)至2018年3月26日方案仍未完成,要求2018年4月5日前完成方案设计。同年4月2日,金田公司向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出了《项目预警回复函》。2018年6月26日,合肥市公安局向市发改委发出一份《关于审批合肥市初步设计的函》,其中载明“2016年12月22日,合肥市公安局模拟训练街区工程正式立项(发改投资[2016]1310号)。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丰县旁,占地约82亩。该项目是对地块上原有的建筑11栋(10栋平方和1栋二楼楼房)等进行改造。主要内容包括:教学训练区(模拟基层派出所、刑警队等场所)、战术训练区(包括模拟车站、加油站、超市、KTV、赌博机房等场所)、道路及交通设施、模拟卡点及配套设施等。项目估算投资800万元以内,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项目由市重点局组织实施。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经招标,由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初步设计。目前,根据环保保护令第41号规定,我局已向市环保局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为进一步推进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尽快实施,请市发改委审批合肥市公安局模拟训练街区工程初步设计”;同日,合肥市公安局向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发出一份《关于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相关工程建设环保意见的函》,提出鉴于警校地处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敏感区域,为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建设,恳请贵局对合肥市公共安全教育中心项目和警校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同年7月18日,合肥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环保意见的复函》,其中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大房郢水库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议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相关三个项目另行选址迁建。”

又查明,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4月27日颁布合政办﹝2016﹞15号文件,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流程优化实施意见》、《合肥市公益性项目流程优化实施意见》;《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流程优化实施意见》中工作流程包括“(一)编制项目年度暨三年滚动计划;(二)规划设计条件下达;(三)设计招标;(四)立项批复;(五)环评、洪评审批;(六)方案设计审批和项目用地范围图下达;(七)土地预审;(八)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

另查明,在项目需求中对设计周期、付款方式确定如下“设计周期1、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日历日完成约谈,15个日历日内完成设计资料收集和首轮方案设计工作;10个日历日内完成方案设计修改和定稿。2、方案经项目单位确认后,20个日历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3、初步设计经专家审查通过后,20个日历日完成所有施工图设计。备注:原则上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每轮调整不超过5个日历日。付款方式初步设计获批复后,付至相应合同价的30%;施工图完成且审图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60%,工程施工期间,由招标人根据设计质量及进度情况支付至合同价的80%,余款待审计后,按审计结果一次性无息付清。1、以国家发改委、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完整版》(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为发改部门批复的工程概算投资计费基准,并按照定点库中标收费折扣率:70%计取。2、合同价=(工程设计费+相应咨询费)×(中标折扣率),其中: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8%;工程测量、物探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2%[据实发生计取])。”

因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建议“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相关三个项目另行选址迁建”,金田公司以其信赖利益受损为由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金田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打印件、招标公告打印件、项目需求打印件、中标结果公示打印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设计内容确认函》复印件、《项目预警回复函》复印件、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提交的设计抽签项目确认记录复印件、(招标文件)项目需求复印件、《项目预警函》复印件、《项目预警回复函》复印件、《关于审批合肥市初步设计的函》复印件、《关于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相关工程建设环保意见的函》复印件、《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环保意见的复函》复印件、合政办﹝2016﹞15号文件复印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肥市疾控中心维修改造项目和市公安局战术模拟训练街区项目”的项目法人系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并由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组织实施,故本案合同的主体应为金田公司与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金田公司主张合肥市公安局共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案涉项目选址在大房郢水库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因此需要另行选址迁建,导致本案合同未能签订,金田公司作为受损的无过错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金田公司主张的岩土工程勘察费65000元、效果图制作费35800元、室内装饰设计费16995元、技术开发委托旧路检测费用48784元、内部设计人员工资229800元、图文打印费4134.75元,合计402610.85元,部分费用不合理,且勘察费用也无相应的支付凭证,无法证明已实际支付该费用,并且其主张的损失已明显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设计费计算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考虑金田公司已经做出了关于合肥市公安局模拟训练街区工程初步设计等工作,结合招标文件项目需求中对设计周期、付款方式的确定以及合肥市公安局模拟训练街区工程项目估算投资800万元等事实,本院酌情认定由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向金田公司赔偿因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80000元,金田公司主张的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利息直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损失80000元,并自2020年6月9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直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7元,减半收取3928.50元,由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91.50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担9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