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沈阳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5904XM。
法定代表人:杨成斌。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8292元(其中支付设计费11926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569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 峻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仁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