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8601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57705904XM,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沈阳路**。
法定代表人:杨成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枫,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飞,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湖光路**电商园****
法定代表人:吴永珍。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9日出生,户籍地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缪霖,男,汉族,1962年4月2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
关于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2018)合仲字第02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皖01执101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追加**、**、缪霖为被执行人;**、**、缪霖均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案件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又依法通过网络发起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缪霖名下银行账户、房产、地产、车、地产券等财产状况的调查,并采取了必要的查控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综上,因被执行人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缪霖名下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中潮
审判员 彭国超
审判员 魏 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乔淑云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